- 索引号:20210112-222139
- 分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1-08
- 名称: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1号)
- 文号: 齐政发〔2021〕1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齐政发〔2021〕1号
2020年12月1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齐齐哈尔市二〇二〇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黑政土(03)〔2020〕第374号),同意将我市碾子山区九里村集体农用地5.3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另将集体未利用地0.1248公顷征为国有,共计5.4738公顷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土地位置
碾子山区九里村(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权属及面积
碾子山区九里村集体土地5.473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齐政规〔2020〕7号)执行。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的通告》(齐政规〔2020〕9号)执行。
(三)林地补偿标准。按林业部门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1〕27号)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二)需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市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原文件下载:齐政发〔2021〕1号(2020年第5批碾子山九里村土地公告).doc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