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180911-159147
- 分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规章;
-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09-10
- 名称: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文号: 市政府令第2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8-09-11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市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玉刚
2018年9月1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部政府规章:
一、《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8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二、《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年11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年8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