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强化履约验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严格违约失信追究,确保采购结果“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办法》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出台《暂行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压实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暂行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目前我市政府采购还存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主体责任不清、内控制度不规范,验收机制不明确等问题,亟待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予以约束。
(二)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存在缺乏固化程序、随意性强,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没有依法进行验收结果公告等实际问题,需要出台相关制度予以规定。
三、 《暂行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四、《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暂行办法》结果立项、调研、起草、网上征求意见、审核、修稿等程序和环节。
2020年5月末我局决定出台《暂行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过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内先进省市的工作经验,起草了《暂行办法》,6月12日-18日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工作动态”栏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进行了修改,6月24日经局税政法规科审核后,再次进行了修稿。经局内办公自动化网上审批,局领导同意发文。
五、《暂行办法》的重点问题说明
《暂行办法》共有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履约验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章阐述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阐述项目验收程序。第四章阐述监督检查。第五章阐述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为附则。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文件地址:Newsgk_showGkmlNews.action?messagekey=213435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