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价联(2017)23号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一)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1.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内,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按每吨0.30元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每吨0.70元征收。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具体占地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平方米每年按0.80元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彩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8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10元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