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17〕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16届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齐齐哈尔市城区经济发展重大贡献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区经济发展,培育壮大我市城区财源,激发骨干企业及其优秀人才最大限度发挥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更好地为我市经济振兴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我市城区内的工业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
第三条 重大贡献企业分生产经营和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两类。
生产经营企业,综合考量营业总收入、实际缴纳税收等基本增长情况。社保缴费、就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不出现重大问题,且年实缴地方税种税收5000万元以上。完成基本指标的为一档;综合指标增幅超过10%的为二档;综合指标增幅超过20%或年缴纳地方税种税收额超过3亿元的为三档。
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建设企业,综合考量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完成政府约定投资计划情况。单体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政府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下同)、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完成政府约定投资进度的分为一、二、三档。
第四条 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确立合理奖励基数,上述一、二、三档分别按奖励基数的35%、70%、100%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现任企业班子成员、二级单位正职等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市工信委负责对规上生产经营企业组织考核;市商务局负责对限上企业组织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对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建设企业组织考核;市财政局牵头确定奖励标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等单位和相关区政府配合。
第七条 奖励工作按年度实施,于次年一季度兑现。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经营企业:1.申请报告;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盖公章);3.享受奖励相关人员年薪实际所得证明及个人缴税证明等。
(二)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建设企业:1.申请报告;2.第三方机构认定的企业实际投资认证材料;3.享受奖励相关人员年薪实际所得证明及个人缴税证明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发布之日前已按相关协议等享受政策支持的,按原政策执行;同一性质优惠政策,不重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