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办规〔201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规〔2017〕166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要求,制定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冬季上浮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80元/立方米(含税价)。
二、上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公共采暖管道冬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最高为3.06元/立方米(含税价)。
三、供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能耗,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供气安全,并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和相关政策。
四、冬季上浮销售价格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自2019年4月16日起恢复原价,仍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9号)文件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文字解读:http://www.qqhr.gov.cn/News_showGkmlNews.action?messagekey=162003